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 〔2018〕1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 〔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及各市、县 (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 (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宁东管委会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
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
第八条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 (领域)、部门 (单位)贯彻执行党
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 (领域)、部门 (单位)健全和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 (领域)、部门 (单位)把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 (领域)、部门 (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 (领域)、部门 (单位)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 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约谈,对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排在末位且考核不合格的相关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谈话。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约谈不能代替对有关责任人员诫勉的问责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市、县 (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县 (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自治区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增加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责制度,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每年向自治区述责一次,县 (区)每年向地级市述责一次。各部门分别向分管领导述责一次。
第十五条 强化市、县 (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将市、县 (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党政正职综合业绩考核评价范围,市、县 (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中,应专门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等重要工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职工人身财产免受或较少损失的;
(四)参加抢险救护工作作出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被国家或自治区肯定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表彰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一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市、县 (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贡献应当分别给予通报嘉奖或记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为违法违规企业说情、打招呼以及插手具体案件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一年内被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约谈3次及以上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试行)》 (宁党办 〔2018〕4号),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县 (区)党政领导
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三条 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市、县(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 (区)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8年9月7日印发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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